第1條: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的布置,應按下列要求經綜合比較確定:
1.1宜布置在工廠常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下風側,并應遠離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;
1.2宜布置為對立建(構)筑物;
1.3不宜布置在人員密集地區和主要交通要道處;
1.4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區,宜設置非燃燒體的圍墻,其高度不應小于2m;
1.5宜留有擴建的余地。
第2條: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與建筑物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:
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與建筑物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(m)
建筑物、構筑物 | 氫氧站或供氫站 |
≤10000的氫氣罐總容積(m3) |
|
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級 | 一、二級 | 12 | 12 |
三級 | 14 | 15 | |
四級 | 16 | 20 | |
民用建筑 | 25 | 25 | |
重要公共建筑 | 50 | 50 | |
35-500KV且每臺變壓器為10000KVA以上室外變配電站以及總油量超過5t的總降壓站 | 25 | 25 | |
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 | 30 | 25 | |
架空電力線 | ≥1.5倍電桿高度 | ≥1.5倍電桿高度 |
注:(1).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外墻、凸出部分外緣、儲罐外壁的最近距離計算。
(2).固定容積的氫氣罐,總容積按其水容量(m3)和工作壓力的乘積計算。
(3).總容積不超過20m3的氫氣罐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。
(4).與高層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,應按本表相應加大3m。
(5).氫氣罐與氧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。
第3條: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與鐵路、道路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:
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與鐵路、道路的防火間距(m)
鐵路、道路 | 氫氧站、供氧站 | 氫氣罐 | |
廠外鐵路線(中心線) | 非電力牽引機車 | 30 | 25 |
電力牽引機車 | 20 | 20 | |
廠內鐵路線(中心線) | 非電力牽引機車 | 20 | 20 |
電力牽引機車 | 15 | ||
廠外道路(路邊) | 15 | 15 | |
廠內道路(路邊) | 主要道路 | 10 | 10 |
次要道路 | 5 | 5 | |
圍墻 | 5 | 5 |
注:防火間距應從氫氣罐外壁算起。
第4條:氫氣罐或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,應符合下列規定:
4.1濕式氫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;
4.2臥式氫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/3;立式、球形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;
4.3臥式、立式、球形氫氣罐與濕式氫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應按其中較大者確定;
4.4一組臥式或立式或球形氫氣罐的總容積不應小于10m。
第5條:氫氣站與其它車間呈L型、II型和山型毗連布置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5.1站房面積不應超過1000m2;
5.2宜布置在廠房的端部,與之相連的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;
5.3毗連的墻應為無門、窗、洞的防火墻
5.4不得同熱處理、鍛壓和焊接等有明火作業的車間相連。
第6條:供氫站內氫氣實瓶數不超過60瓶或占地面積不超過500m2時,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用氫車間或其它非明火作業的丁、戊類車間毗連,其毗連的墻應為無門、窗、洞的防火墻,并宜布置在靠廠房的外墻或端部。
第7條:氫氧站內氫氣實瓶儲量超過500瓶時,應獨立設置灌氫站房。
(GB50177-93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