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氫氧站區布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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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: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的布置,應按下列要求經綜合比較確定:

    1.1宜布置在工廠常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下風側,并應遠離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;

    1.2宜布置為對立建(構)筑物;

    1.3不宜布置在人員密集地區和主要交通要道處;

    1.4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區,宜設置非燃燒體的圍墻,其高度不應小于2m;

    1.5宜留有擴建的余地。

第2條: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與建筑物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與建筑物、構筑物的防火間距(m)

建筑物、構筑物 氫氧站或供氫站

≤10000的氫氣罐總容積(m3)

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級 一、二級 12 12
三級 14 15
四級 16 20
民用建筑 25 25
重要公共建筑 50 50
35-500KV且每臺變壓器為10000KVA以上室外變配電站以及總油量超過5t的總降壓站 25 25
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 30 25
架空電力線 ≥1.5倍電桿高度 ≥1.5倍電桿高度

   注:(1).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外墻、凸出部分外緣、儲罐外壁的最近距離計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(2).固定容積的氫氣罐,總容積按其水容量(m3)和工作壓力的乘積計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(3).總容積不超過20m3的氫氣罐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(4).與高層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,應按本表相應加大3m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(5).氫氣罐與氧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。

第3條: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與鐵路、道路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:

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氫氧站、供氧站、氫氣罐與鐵路、道路的防火間距(m)

鐵路、道路 氫氧站、供氧站 氫氣罐
廠外鐵路線(中心線) 非電力牽引機車 30 25
電力牽引機車 20 20
廠內鐵路線(中心線) 非電力牽引機車 20 20
電力牽引機車 15
廠外道路(路邊) 15 15
廠內道路(路邊) 主要道路 10 10
次要道路 5 5
圍墻 5 5

    注:防火間距應從氫氣罐外壁算起。

第4條:氫氣罐或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    4.1濕式氫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;

    4.2臥式氫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/3;立式、球形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;

    4.3臥式、立式、球形氫氣罐與濕式氫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,應按其中較大者確定;

    4.4一組臥式或立式或球形氫氣罐的總容積不應小于10m。

第5條:氫氣站與其它車間呈L型、II型和山型毗連布置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    5.1站房面積不應超過1000m2;

    5.2宜布置在廠房的端部,與之相連的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;

    5.3毗連的墻應為無門、窗、洞的防火墻

    5.4不得同熱處理、鍛壓和焊接等有明火作業的車間相連。

第6條:供氫站內氫氣實瓶數不超過60瓶或占地面積不超過500m2時,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用氫車間或其它非明火作業的丁、戊類車間毗連,其毗連的墻應為無門、窗、洞的防火墻,并宜布置在靠廠房的外墻或端部。

第7條:氫氧站內氫氣實瓶儲量超過500瓶時,應獨立設置灌氫站房。

(GB50177-9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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